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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办法(试行)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仲裁。
  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申请人经仲裁委员会二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反诉的,可以缺席仲裁。
  被申请人经仲裁委员会二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四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应由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和鉴别有关证据;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仲裁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仲裁请示,可以合并审理。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四)互相辩论。
  仲裁庭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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