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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贸易性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年平均创汇额分别达不到五十万美元或一百万美元的,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注销登记,收回营业执照。
  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管委会审核许可,由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一)调整、转让投资股本;
  (二)变更住所、营业场所;
  (三)变更生产经营项目;
  (四)变更名称;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投资项目,应向管委会提交投资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见附件一),管委会自收到合格、齐备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答复。符合条件者,颁发保税区投资项目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必备材料;
   2、入区企业工商登记必备材料。

附件一:           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必备材料

  (一)内资企业(含个人投资者)
  1、企业章程;
  2、资信证明;
  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个人投资者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填交保税区内资企业登记表。
  (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1、企业章程;
  2、外商投资者所在国合法的开业证明,个人投资者提交所在国(地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董事会名单及总经理聘书;
  4、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公民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5、填交保税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登记表。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除提供(二)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合同;
  2、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董事会成员名单;
  4、双方委派的总经理,由董事会出具委托书;
  5、填交保税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登记表。
  (四)投资项目
  1、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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