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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临时建设工程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二个月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延期。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七章 市政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以及各类杆线、管线等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设计与建设。
  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市规划局提供建设计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五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的,市规划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管理: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工程设计方案;
  (二)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在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向市城建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向市规划局申请进行施工放线;
  (五)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的座标、标高以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十三条 各类市政设施管线和杆线敷设的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制定。
  第五十四条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需要开掘城市现有道路的,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规划局及其规划监督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检查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市规划局统一制作的标志,持有市规划局颁发的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要求出示有关许可证件,并如实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七条 市规划局可根据需要决定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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