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八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
  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或由市规划局委托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第十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驻军、武警、港口、大学、成片开发区以及党政机关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均必须到市规划局登记,并由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市规划局规定的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文地质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绘与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必须到市规划局登记,并由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测绘与勘察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技术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四条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城市总体规划前,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其中用地性质特殊,开发建设用地规模较大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比较重要的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