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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煤气企业必须确保正常、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除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抢修外,停气时要提前两天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煤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违章运行和使用,容易发生火灾、中毒和死亡事故。用户如发现煤气设施有故障或室内有煤气味时,要立即采取通风措施,并及时通知供气企业维修。严禁明火或自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煤气事故如属不符合施工、维修技术质量标准或因使用不合格煤气用具造成的责任事故,要查明原因,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者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煤气事故,须由公安、煤气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作出处理。对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条 市煤气办应每年组织进行行业大检查,对执行本规定有突出成绩的煤气企业和用户给予表彰。对采取措施制止,避免重大煤气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煤气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刁难、勒索用户以及不及时修复已发现或用户报修的供气设施的,煤气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煤气用户违反煤气设施管理规定的,由市煤气总公司责令有关当事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故意违反本规定有关维护供气设施的规定,造成危害和重大损失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理或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煤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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