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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一条 凡管道煤气(天然气、混合气等)用户使用的各类燃气用具及燃气专用设备一律由市煤气总公司组织供应、安装和维修。
  市煤气总公司选用的燃具的准销手续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气申请
  (一)本规定公布后,凡在规划管道供气气化范围内的在建住宅、商住楼、宾馆等建设项目,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房地产经营者,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建设平面图等资料到市煤气总公司缴纳城市煤气开发费,办理庭院及户内管网补充设计和安装煤气管道手续。否则,建筑工程质量检验部门不得验收。
  (二)本规定公布后,凡在规划管道供气气化范围内的拟建、已完成设计但尚未开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房地产经营者持介绍信、身份证、建设平面图等资料到市煤气总公司缴纳城市煤气开发费,办理煤气管道设计、施工、用气手续。建筑施工管理部门必须凭市煤气总公司签发的《用户用气通知单》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凡地处规划管道供气气化范围内的煤气用户,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建成或已投付使用的建筑物,由房屋产权的单位或个人持产权证、平面图到市煤气总公司登记,办理有关用气手续。市煤气总公司应作出设计、施工计划,报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市计划部门批准,公告用户,分期分片实施。用户应在公告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用气手续者,在管道煤气通气后,将停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三条 严禁用任何方式影响煤气表正常计量。管道供气采取按月抄表计量收费的办法。用户必须按市煤气总公司发出的收费通告单规定的时间缴费。逾期者,每天加收滞纳金1%;逾期一个月不缴费者,加倍收费;逾期两个月的,将停止供气。 
  第二十四条 煤气用户如发生搬迁、合并、转业、停业或改变用气性质时,要提前七天向市煤气总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私自办理过户手续或冒名顶替。
  第二十五条 煤气价格的制定应遵循合理定价的原则,工业用气价要高于公用气价,公用气价要高于民用气价。气价由煤气企业提出,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煤气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做好优质服务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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