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市煤气总公司应按照《海口市煤气规划》确定的气化范围和分期建设的原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管道煤气。
  市煤气总公司可通过合资、联营及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等形式,发展本市管道煤气。
  第九条 凡在本市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的长期(不得少于五年)液化石油气供应计划(经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计划部门批准或液化石油气供应者所在地、直辖市、自治区计划部门批准文件)和供货协议(合同),其气源计划的年供应量必须满足总开户数最低需要量;
  (二)持有铁路部门同意承运的批准文件,本市或距本市100公里以内的港务码头同意装卸的批准文件;
  (三)在本市或距本市30公里以内建设有符合国家《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并持有有效技术等级证书(上岗证)的职工队伍,及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足够的安全维修设备;
  (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可以确保企业正常运作;
  (六)有符合国家《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气站。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必须到市煤气办填报《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开业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市公安消防、劳动(压力容器监察)部门审批,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本市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十条 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精神,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管道煤气的单位、个人,都必须缴纳城市煤气开发费。城市煤气开发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由市煤气办负责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他任何煤气企业,其基建费用必须依靠自有资金或信贷解决,不得向用户征收城市煤气开发费,或以“开户费”及其他名目向用户征收费用。
  第十一条 凡批准继续在本市经营煤气的企业名称必须要有字号。
  在本市范围内经营煤气的企业都必须服从市煤气办的行业管理,按时报送报表,接受检查,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标准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气设施属于专用设备,其产权以居住房屋的建筑红线或单位的围墙为界,界外的供气设施和界内的煤气表属于煤气企业所有;界内的供气设施属于用户或房屋产权单位所有,并负担维修费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