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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暂行规定

  (二)在一九八三年五月九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法占地、买地未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建私房的,按市府<1991>55号文处理:
  1、占地,按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每平方米一百元补交地价款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
  2、买地,按当地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补办用地手续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3、以单位建公房为名征地或把单位用地安排给干部、职工个人建私房的,按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每平方米一百元的50%(即五十元)处以罚款并补办用地手续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4、农民私分土地建私房,按市发<1986>33号文件处理。每平方米罚款十元,补办用地手续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
  第九条 对军用土地擅自出租、转让、非法买卖,尚未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暂不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经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8>46号文《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以及《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军用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通过购买商品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应由商品房出售单位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准予登记发证,用地单位持《土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用地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抵押、出租,已经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到市土地局申报登记,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否则,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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