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使用者服从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并持有有关批准文件,领取工程报建通知书、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给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四)凡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契税的房地产买卖契据或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屋赠与、继承、分家析产的协议书而使用土地的,确认其他土地使用权。
(五)土地使用者按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房地产纠纷的调解文件、判决书所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六)在清房清地时,土地使用者持有用地批准文件,并缴清用地罚款的,给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七)凡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合法手续而使用的土地,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土地权属有争议、使用范围界址有纠纷或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应依法先行调处,然后确认土地使用权。在争议解决之前,暂缓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凡未经依法批准而擅自买卖、私下转让、越权审批或非法侵占的土地建私房,所建房屋不违反城市规划,按不同类型地区确定每户建房用地标准。一类地区(龙昆路以东、美舍河以西、长堤大道以南、飞机场以北、海甸岛的拦海大道以南、滨海大道以北)的城市居民用地每户面积五十平方米。二类型地区(美舍河以东、龙昆路以西、滨海大道以南、海榆中线以东、工业大道以北、海甸岛大堤以北)的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宅基地每户面积八十平方米。三类型地区(工业大道以南、海港路以西、海榆中线以西)的居民、农村居民宅基地每户面积一百二十平方米。
用地户实际用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超过部分原则上应予清退,不能清退的,按如下规定罚款处理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一)一九八三年五月九日以前非法占地、买地,未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建私房的确权:
1.用地户属于国家干部或城镇居民,可按照琼字<198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历年清房清地的实际情况处理。菜地,占地每平方米罚款四十元,买地每平方米罚款三十元;水田,占地每平方米罚款三十元,买地每平方米罚款二十五元;旱地,占地每平方米罚款二十元,买地每平方米罚款十五元;非耕地,占地每平方米罚款十五元,买地每平方米罚款十元;补办用地手续后,确认土地使用权。
2、农民私分土地建私房的,按市发<1986>33号文《关于处理违法用地乱分征地款等问题的通知》处理,按每平方米罚款十元,补办用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