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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暂行规定

  用地单位(或个人)按协议将房产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原委托单位(或个人)。
  解放初期没收、征收、接收敌(伪)财产和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工商业者取得的土地,若经过政府批准给房管部门管理的,其使用权确定给房管部门。如其产权转移划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其直接使用单位。
  (六)园林部门办理征地并进行管理的绿地,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园林部门。房管部门管理的居住区内绿地(包括委托园林部门管理的绿地),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房管部门。
  (七)在确定道路规划红线时,将某些单位或个人的用地划入规划红线内,在道路规划实施之前,该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原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规划道路批准实施时,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规划红线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市政管理部门。
  (八)凡属于市内公共设施用地(包括道路、水沟)和无主空闲地,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由市土地管理局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九)凡是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合法的权属证明材料,应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书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补办用地手续后,才给予确定土地使用权。
  (十)凡通过行政划拨或依法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开发使用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报市政府或省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用地单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超过批准发证面积的,超过部分当作非法占地处理,原则上应予清退。不能清退的,如占地情况发生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每平方米一百元交地价款,补办用地手续后确定其土地使用权;发生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之后,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关于个人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一)在一九六六年五月以前使用城镇国有土地,凡持可证明其房地产合法权属证明材料的,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用地者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权属证明材料的,经张榜公布未发生异议,四邻认可的,由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给予确认房屋部分土地使用权,地产部分则按每平方米缴纳十元地价款,补办用地手续后给予登记。
  (二)土地使用者凡持有解放后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证、工程报建通知书、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土地使用情况现未发生变更的,给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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