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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海域使用主管部门在审批海域使用申请报告书及签发许可证明时,按使用海域面积征收海域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收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有偿费由市海洋管理局负责征收,上缴市地方财政用于海域开发的再生产和海洋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在市辖海域内,凡已列入国家和省市发展规划、计划的具有军事、港口、重要资源价值及其他特殊用途的海域,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做出规定予以保留。
  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生物、水产、矿产、生态系统、自然景观、文化古迹、公共设施等海域,应严格限制使用。
  第十九条 对已批准的海域使用开发项目,其开发利用超过海域资源承受能力的,市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期满未予补救或补救无效的,市海洋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海域工程设施停止使用时,工程主管部门应提前三个月到海洋主管部门办理拆除手续并负责拆除,恢复原状。海域工程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需转让的,工程主管部门和承让者应提前三个月到海洋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获批准的海域使用项目,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实施活动的,海洋主管部门可收回使用权,同时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在海域使用中发生权限纠纷时,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单位和个人对海域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应主动向海洋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海洋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获得海域使用许可证而擅自使用海域者,可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扣留或没收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械、工具、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海域使用活动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期满仍不改正的,除吊销其许可证外,并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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