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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失效]

  (八)中巴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的,由市交管处协助物价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的罚款。一年内有四次违反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九)不安装计价表经营或不启用计价表收费的,处以二千元的罚款;计价表损坏、失去准确性还继续营运的,由交管处处以三百元至八百元的罚款。一年内有四次违反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十)对擅自启封、故意改变计价表准确度的,由市交管处协助标准计量部门没收其计价表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收费不开给收费凭证的,乘客有权拒绝付车费,并由市交管处协助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不喷写经营单位(含个体户)全称、不张贴运价表或不安装出租标灯,以及不在明显位置放置服务资格证的,由市交管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五天;
  (十二)非出租车经营客运的,由市交管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十三)司乘人员粗暴待客、敲诈勒索、刁难乘客、无理驱赶乘客下车的,经查证属实,由市交管处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五天;
  (十四)不按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和税款的,按日处以应缴管理费百分之五和应缴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由市交管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者,取消经营资格;
  (十五)经营单位在三个月内驾驶人员违章经营受处罚的人数超过该单位驾驶人员总数的10%的,由市交管处责令其整顿,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十六)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违章经营达四次的,由市交管处吊销服务资格证,二年内不得驾驶出租汽车;属个人经营的,同时吊销其营运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市交管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文明管理。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违法乱纪行为,由市交通局依照规定权限,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执罚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罚没款一律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交管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交通局申请复议,市交通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交管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等)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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