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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9月20日,实施日期:1996年9月20日)废止

海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1992年9月10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客运秩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海口市从事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含营运中巴客车和出租小轿车》,下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海口市交通局是海口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职能部门。海口市出租汽车的发展,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计划调控,市交通局必须在计划控制总量内进行审批。
  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交管处)是市交通局派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司乘人员和市交管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交管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提出发展规划,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客运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对购置或新增出租汽车的申请和申请开业、停业的经营者进行事先审核,提出意见经批准后核发《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物价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运价政策和法规,负责海口地区客运运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四)经税务机关认可,负责客运票据的印制、发放、管理使用,并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税款;
  (五)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配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加强对里程计价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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