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提出卫生要求;
2、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进行卫生审核和卫生评价;
3、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行卫生监督;
4、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5、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须先取得“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申请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卫生监督程序进行。
1、建设项目和选址,应说明位置,根据工程性质和污染情况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并提供比例为五百分之一的地形图和有关资料,经海口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2、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卫生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1)总论;(2)建设项目概况;(3)建筑物位置;(4)危害因素分析;(5)采取卫生防护的措施;(6)卫生防护专用投资概算;(7)存在问题及建议。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申报预防性卫生监督时,并要提供总体平面图,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部分卫生设施和设计说明书等。
3、在设计施工阶段,设计部门应根据海口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初步设计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施工设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4、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海口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若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征得原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同意。
5、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向市卫生监督机构交递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及市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卫生评价报告。凡不符合验收条件者,不予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市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合格证”。卫生行政机关凭“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合格证”签发“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由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第七条 市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申请和全部资料后,应在二十天内作出结论。
第八条 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在建的或已经投入使用的工程有权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