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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海府[1992]91号 1992年9月10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
  (一)包括:
  1、宾馆、酒家、饭店、集体食堂、旅店、招待所、咖啡厅(馆)、酒吧、茶店及休、疗养院(所);
  2、公共浴池(室)、理(美)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场)、录像厅(室)、投影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场)、音乐(卡拉OK)厅、多功能综合娱乐设施;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及有围护结构的旅游场所;
  5、展览馆、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书店;
  6、商场(店)、仓库及各类展销中心;
  7、医院、学校、机场、车站、轮渡客运码头等。
  (二)工业企业矿山(场)工程建设项目:
  1、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厂(场)及与食品有关的生产企业;
  2、各类有粉尘、高温、噪声、高频电磁场、电离辐射、振动激光、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工矿企事业。
  (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居民小区规划、车库(场)、农贸市场、城乡供水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厂(站)、垃圾处理厂(站)、公厕工程设施及其他与人群健康有关的生产、生活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海口市卫生防疫站和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海口地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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