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路灯杆及其他市政设施上悬挂招牌、广告牌或拉线。违者每次处以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拆除。
对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移动路灯杆或改动电源线及控制开关位置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设置在路面上的各种井盖和设施应与路面相平。凡低于或高于路面二公分的或塌陷变形的,应责令所属单位限期修整。逾期未修整的,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故意破坏或盗窃路灯、井盖等公用设施的,视情节轻重处于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由公安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生在城市主要街道的,由市公共设施监察中队进行处罚;其余的,由所属各区监察中队进行处罚,市城市监察大队协助执罚。
罚款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的,由监察人员出示证件执罚;五十元以上的,由监察人员发出罚款通知书,由当事人按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缴交。逾期不交的,每逾一周递增一倍罚款。
执罚单位和人员收取罚款时,必须发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市财政局,用于市政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监察人员应当主动进行宣传教育,文明执罚。监察人员在执罚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对辱骂、围攻、殴打检举人和监察人员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或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发布的有关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