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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经批准开挖路面的,施工单位应挂牌作业,并按批准的期限和要求回填土方平整场地。因故不能按期完工需要延期的,须报经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每逾期一天,按开挖的路面造价百分之五计罚。
  第八条 不得将泥沙、粪便、垃圾等杂物倒入(扫进)河、湖、排水沟、进水井、落沙井等公共设施和场所。违者每次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垃圾倒入河、湖和排水沟的,还应责令其承担清理费。
  第九条 未经批准将污水沟接入城市排水系统的,除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和按规定设置沉沙井和隔栅外,处以四百元罚款;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设置沉沙井和隔栅的,罚款二百元,并限期设置。
  第十条 不得在沉沙井、进水井和检查井旁堆放砖、瓦、灰、沙、石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违者每次罚款十元,并责令其清除。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设三级化粪池而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的,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设置。逾期不设置的,由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截流措施。
  第十二条 不得在市内桥涵上下游三十米内停泊船只、木排或在溪堤岸及其他河岸打椿、抛锚。违者每次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天桥上张贴、悬挂广告。违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拆除、清洁。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天桥上下摆摊设点、从事各种营业活动的,每次罚款十元,并责令其撤出。
  第十五条 车辆超过限制荷载过桥,未经城建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又未采取护桥措施的,每次罚款五百元;对造成桥梁损坏的,应按损坏程度计价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应采取护路措施行驶,车辆荷载超长材料不得拖刮路面。违者,每次罚款一百元至三百元。
  第十七条 不得在市内道路上进行司机考核或试刹车。违者每次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对驾驶车辆碰坏花坛或造成管网、路灯等市政设施毁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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