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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在严厉打击
 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
 (海府[1992]54号 1992年6月8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狠狠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稳定我市社会治安局势,增强群众安全感,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本着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组织、鼓励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政法机关与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条 凡在公共复杂场所,及时抓获现行重大抢劫、抢夺犯罪分子,并主动扭送当地公安政法机关的,奖励人民币一千元;抓获持械暴力性重大抢劫的,奖励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
  第四条 当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挺身而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奖励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
  第五条 在严重犯罪分子预谋阶段,及时向公安政法机关举报,并能够落实罪证的,奖励人民币三千元。
  第六条 当发生特大恶性案件时,准确及时地向公安机关反映犯罪现场情况(包括案犯体貌特征、逃窜路线、作案手段等),并在侦察破案中得到证实的、奖励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
  第七条 当发生特大恶性案件时,根据公安机关发出的协查通报,提供重要线索的,奖励人民币一千元至五千元;提供线索并协助捕获案犯的,奖励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第八条 当发生特大恶性案件时,提供犯罪分子落脚点或匿藏地点的,奖励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现场捕获案犯的,奖励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
  第九条 重、特大案件知情者,若如实向公安政法机关反映情况,检举揭发案犯的,奖励人民币一千元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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