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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暂行办法[失效]

  城市供水部门要加强给水管网的检修,管网漏损率要控制在80%以内,并纳入企业管理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安装用水设备、器具,应选用质量合格的节水型设备、器具。单位和公共场所使用的浴室、厕所要安装节水装置,冲洗汽车应使用节水枪。
  第十七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或制止浪费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区、乡、镇节水办公室核实后,给予表彰和奖励。用水单位可从节约用水费中提取20%奖励节水有功人员。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区、乡、镇节约用水办公室给予处罚。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或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或不增加供水量。使用自备深井的予以封井,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凿自备深井的,予以封井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并扣减当年或下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直至停止供水。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器具造成浪费用水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扣减当年或下年度的计划用水指标。
  (五)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从开票通知之日起,限期十天内缴纳,不按期缴纳的,每逾期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从开票通知之日起,超过九十天不缴纳者,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通知供水部门停止供水。自备深井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查封深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或对本办法处罚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必须出示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颁发的节约用水检查证。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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