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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暂行办法[失效]

  (一)超计划50%以下的,按下表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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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计划%  │ 1-10│11-20│21-30│31-40│41-50 │
├──────┼─────┼─────┼─────┼─────┼──────┤
│加价倍数  │  10 │  11 │ 12  │  13  │  15  │
└──────┴─────┴─────┴─────┴─────┴──────┘</font>

  (二)超计划50%以上者,责令其限期采取有效节水措施,并实行限量供水。
  单位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不得摊入成本或从当年预算资金中开支。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城市供水建设和节水管理。
  第十一条 凡实行计划用水的生产企业单位,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节水管理考核制度,并按车间、及主要耗水设备分别安装二级计量水表,纳入企业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市、区、乡、镇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单位计划用水指标执行情况按季进行考核。用水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自备水源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混用,不得在公共干、支管道及进户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不准擅自启开消防龙头。节约用水办公室可对部分单位限制用水,并对其计划用水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对使用自备深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凡需新建自备深井的,必须按《海口市政府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审批。
  自备深井竣工后,经市水资源办和节水办共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应按期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在用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月均取水量在二千吨以上的用水,必须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在水量平衡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顿改进。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用水幕降温,不得直接排放设备冷却水,用水设备和器具不得跑、冒、滴、漏。不同性质的用水要分别装表计量。禁止对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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