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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5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暂行办法
 (1992年5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以下简称自备深井)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须全面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区、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地区、行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
  第四条 海口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全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乡、镇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区域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领导。
  第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接受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不得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第七条 对单位的用水实行计划管理。用水单位的年计划用水指标,由市、区、乡、镇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用水计划管理权限下达,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每人每天250升。
  第九条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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