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深井的单位,应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期缴纳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如下规定:
(一)在计划内用水的:
1、工业企业、宾馆、旅店的每吨水收费0.08元;
2、机关、部队、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水收费0.05元;生活营业性用水,每吨水收费0.08元。
(二)无计划用水的:按工业企业收费标准的五至八倍收费。
(三)超计划用水,对超出计划部分按阶梯累进加价收费,其标准:
1、超出计划10%以内的,每吨水加价二倍收费。
2、超出计划20%以内的,每吨水加价四倍;
3、超出计划30%以内的,每吨水加价八倍;
以下阶梯按此加价类推。
超量加价的水资源费应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或从当年预算中开支。
第十六条 使用深井的单位从开票之日起,限期15天内如数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者,每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5‰。超过90天不缴的,进行封井。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单列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在银行专户储存。用于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科研、供水节水设施建设等项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在地下水源的补给区域内应划定防护地带,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资和废渣物埋入地下,不准建设有污染环境的工程,已建成的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的规定,限期治理或转产搬迁。
严禁向渗井、渗坑、废井、裂隙和溶洞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和含病毒体的污水、污物。
禁止利用无防止渗漏措施有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有毒、有害污物和污水。
第十九条 深井周围三十米范围为深井保护区,不得设置厕所、污水坑和堆放垃圾、农药等污物。深井水质受到污染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同卫生防疫部门,查封深井、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深井水质的污染的监测,由市环境资源局会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深井在使用期间,如有发现水质污染,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卫生防疫部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