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区域内严格控制开凿新的深井。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深井管理部门核定的批准书签定合同与施工,需要变更的,必须经深井管理部门复核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变更。
凿井施工中必须按要求做好不同含水层位的止水隔离措施。
第八条 凿井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填写《竣工报告》报送水文、地质、杨水试验、水质化验等全部资料,经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装水表计量,发给《深井取水许可证》。
第三章 深井管理
第九条 有深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颁布后三十天内向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补办登记手续和用水。
经核定批准者,应安装水表计量,领取《深井取水许可证》按核定数量取用地下水。
第十条 对井位过密,有超量开采区段,除不准开凿新的深井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据市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调整或封闭深井。
第十一条 有深井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本单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制订深井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机水泵运行记录、统计,每月填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在九十天内所有深井应装置水表计量,装水表前按台时计量(凭机水泵运行原始记录),逾期不装的,则按水泵额定流量乘24小时乘当天数计量进行收费。
水表安装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派员或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检验和安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接安装,其费用由用水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三条 深井使用中,要定期观测地下水位,有观测记录任务的深井用水单位要按要求及时作好观测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 深井停用和报废,应及时报告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停用的深井要重新启有,要报告审核批准,重新发给《深井取水许可证》装水表计量,方准使用。
报废的深井,用水单位有责任按规定要求进行封井。如需重新修复,必须经审核批准,重新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