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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海府[1992]52号 1992年5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下水是国家宝贵资源,是我市人民生活、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条件。为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地下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凿深井抽取地下水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是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则。
  市政府鼓励对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
  第四条 市地下水资源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下设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地下水资源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认真贯彻本办法,保护地下水资源,节约用水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 凿井管理

  第六条 本市规划区内凿井实行统一审批制度,需开凿深井的单位,应向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列明井位、口径、深度,取水层位,日开采量与用水要求,并附井位平面图一份,经审核批准,发给“开凿深井施工执照”,才能进行凿井施工。
  未取得凿井批准书的单位,银行不得贷款,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打井合同。
  打井施工单位必须经市地下水资源办公室的技术资格审查,方能在本市承接凿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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