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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及报建收费的暂行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
 权有偿出让转让及报建收费的暂行规定
 (1991年6月14日 海口市政府发布)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实施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城市的基本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凡政府批准出让的土地,根据不同的地段和建设项目,一律按如下标准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旧城区范围每亩增收五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十万元。
  (二)二类地区(段)范围的每亩增收二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五万元。
  (三)三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一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二万元。
  (四)出让给工业的用地(指工厂厂房、厂区内的仓库、职工食堂,不包括生活区、职工住宅用地),维持原出让价格每亩三万元不变,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在海口市辖区内所有党、政、军、警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申请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律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转让费,并在此基础上,按如下标准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旧城区范围内,每亩增收六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十二万元。
  (二)二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三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七万元。 
  (三)三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二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四万元。
  以前所转让的土地,在征地时没有缴纳市政设施费的,应再补交每亩一万元市政设施费。
  三、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海甸岛房地产开发公司,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秀英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按现有的征地范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时,每亩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一万元。
  四、土地的分类及主要道路的划定。
  (一)旧城区范围及主要道路:
  龙昆路以东、美舍河以西、长堤大道以南、飞机场以北为旧城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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