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及报建收费的暂行规定
(1991年6月14日海口市政府发布)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实施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回忆城市的基本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凡政府批准出让的土地,根据不同的地段和建设项目,一律按如下标准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二)二类地区(段)范围的每亩增收二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五万元。
(三)三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一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二万元。
(四)出让给工业的用地(指工厂厂房、厂区内的仓库、职工食堂,不包括生活区、职工住宅用地),维持原出让价格每亩三万元不变,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在海口市辖区内所有党、政、军、警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申请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律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转让费,并在此基础上,按如下标准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旧城区范围内,每亩增收六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十二万元。
(二)二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三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七万元。
(三)三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二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增收四万元。
以前所转让的土地,在征地时没有缴纳市政设施费的,应再补交每亩一万元市政设施费。
三、 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海甸岛房地产开发公司,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秀英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按现有的征地范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时,每亩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一万元。
四、 土地的分类及主要道路的划定。
(一)旧城区范围及主要道路:
龙昆路以东、美舍河以西、长堤大道以南、飞机场以北为旧城区范围。
长堤大道、滨海大道、龙华路、大同路、解放路、博爱路、中山路、文明路、新华路、和平路、得胜沙路、海秀路、海府路、义龙路、龙舌坡路为主要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