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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70年。具体出让期限由市国土规划局和受让人议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形式。
 第十三条 市国土规划局应向受让人提供有关资料、规定。
 第十四条 市国土规划局与受让人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经市公证处公证。
 第十五条 出让合同签定后30天内,受让方应交付相当于地价百分之十的定金,剩余地价款的付款日期由双方议定。
 第十六条 非营利性用地的地价款,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十七条 受让人连续两年不按原合同规定对受让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市国土规划局有权对其处以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将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再移转的行为,包括赠与、变卖、互易、继承等。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十条 未完成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一起移转。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移转,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移转的,应按规定向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移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同一建筑物共有人,共同享有该建筑物使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共有建筑物分割转让时,其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的全部财产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二十三条 继承土地使用权必须持有关公证、认证文件或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到市国土规划局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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