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七月市府〔1987〕3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铺面房屋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上级房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铺面房屋是指市区范围道路两旁,可供营业(生产)的公房和私房(包括临时搭建的和拆围墙建的铺面)。
第三条 铺面房屋的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持有关证件到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办理验证手续。验证手续费为合同生效当月租金的8%,由承租人一次缴纳。
允许业权人将铺面房屋出租、出售或用作合资、合作经营,凡把所租用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应征得业权人同意。并重新订立租约,办理验证手续。凡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处业权人每天罚款十元。
铺面房屋的卖买,必须到海口市房产管理所办理买卖手续,不准私买卖。违者处罚双方各二千元。
第四条 凡原来租赁给卫生、教育等公共事业单位的铺面房屋,双方必须信守合约。在租赁期间,产权所有人不得随意收回自用,也不得提高租金。
第五条 凡租赁公房和私房营业(生产)的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将其房屋转租、分租或转让。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出租。海口市房产管理所除没收转租、分租或转让人的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对承租人处罚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毁、改建房屋。凡造成房屋损坏的要负责赔偿。承租人需要改建、装修房屋,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方可施工。所需经费由用户负责,如用户迁出,房屋内部所增设的一切嵌装附属设施不得拆除,也不予补偿。
第七条 铺面房屋(营业、生产)租金,按海口市物价局和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另发文),由海口市房产管理所核定后办理验证手续。凡租赁双方私下勾结,不执行《海口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并取消其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