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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四)依法调解本系统经济合同纠纷;
  (五)培训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
  第六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的签约审批、履行检查、文本和印鉴使用、统计报告等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定期自查本单位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四)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
  (五)发现订立无效经济合同,应及时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管辖范围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签订经济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经济合同文本的标准格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签订经济合同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附有照片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照片及本人签字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书面经济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不履行部分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不履行部分的定金。
  定金的数额,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定金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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