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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海南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检联(94)2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消费者协会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

           海南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与监督管理,打击“进口”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国家、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经销单位进口的商品(含口岸边贸商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向海南的商检机构报验或登记。
  凡是涉及安全、卫生的进口商品,必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进口。
  法律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
  第三条 各经销单位直接从国外进口的以下九种机电产品:即汽车(26T以外)、摩托车(50CC以上)、摩托车发动机(发动机总成)、电视机(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500升以下)、空调器(制冷量在9000W以下),电冰箱压缩机(单项电源供电)、空调器压缩机(制冷量在9000W以下)、显像管(屏幕对角线大于16CM)等九种商品,必须有供货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有效的“进口商品安全许可证”,并具有国家商检局批准使用的“CCIB”标志,方准进口。货到后,必须及时向海南的商检机构报验,经商检检验合格后,发给《商检标志》,加贴在外包装上,才能进入市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法规规定向消费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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