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工商企业以财产担保,并且担保比例(用于此次担保的担保品在评级时的市场价值与计划发债面额的百分比,下同)为: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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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品种类 │一年 │每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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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15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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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 │≥16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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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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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券、保值公债 │≥13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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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发行的其他债券 │≥13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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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银行债券 │≥13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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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 │≥26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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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2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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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机构债券 │≥1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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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担保部分得50分。
若工商企业以财产担保,但担保比例达不到表3所列标准,则按下列计分标准计分: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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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品 │每减1分降低担保比例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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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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