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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选择投资对象,制定投资决策,编制投资计划;
  (四)每半年公布一次基金的运用情况;
  (五)每半年向监管委员会汇报一次经营管理情况;
  (六)编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年度财务分析;
  (七)撰写年度工作规划;
  (八)提出基金分红报告,并具体组织实施;
  (九)基金清盘时,指出清盘计划和具体方案,办理清盘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条 管理人受理投资者的建议、意见、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第二十一条 监管委员会应在基金设立后的十五天内成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监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定公证会计;
  (二)审查管理人指出的投资计划和方案;
  (三)逐笔审核占基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项目投资;
  (四)每半年对管理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写出检查报告,公布检查结果;
  (五)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审议管理人的业务报告;
  (六)审定基金的分红报告,监督红利的分发和管理的计提;
  (七)基金清盘时,审定清盘计划,监督被清资产分发。
  第二十三条 监管委员会发现管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管委员会每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五条 基金清盘后,监管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五章 利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基金每个会计年度分红一次,若变更,应征得监管委员会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年度会计决算,须到主管机关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八条 红利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提出,监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每年按基金利益收取不高于百分之五的管理费。基金会计处理采用现金收付制。
  第三十条 基金利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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