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择投资对象,制定投资决策,编制投资计划;
(四)每半年公布一次基金的运用情况;
(五)每半年向监管委员会汇报一次经营管理情况;
(六)编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年度财务分析;
(七)撰写年度工作规划;
(八)提出基金分红报告,并具体组织实施;
(九)基金清盘时,指出清盘计划和具体方案,办理清盘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条 管理人受理投资者的建议、意见、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第二十一条 监管委员会应在基金设立后的十五天内成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监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定公证会计;
(二)审查管理人指出的投资计划和方案;
(三)逐笔审核占基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项目投资;
(四)每半年对管理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写出检查报告,公布检查结果;
(五)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审议管理人的业务报告;
(六)审定基金的分红报告,监督红利的分发和管理的计提;
(七)基金清盘时,审定清盘计划,监督被清资产分发。
第二十三条 监管委员会发现管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管委员会每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五条 基金清盘后,监管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五章 利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基金每个会计年度分红一次,若变更,应征得监管委员会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年度会计决算,须到主管机关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八条 红利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提出,监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每年按基金利益收取不高于百分之五的管理费。基金会计处理采用现金收付制。
第三十条 基金利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