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管理人组成情况:包括管理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文化结构、主要成员简历等;
(八)组建监管委员会的设想;
(九)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基金的期限为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第十一条 基金起点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基金券单位面值为人民币一元,券面面值一千元。
第十二条 基金券券面应载明下列要素:
(一)管理人名称、注册地;
(二)单位面值、券面面值;
(三)基金券编号;
(四)基金期限;
(五)发行日期;
(六)管理人公章;
(七)登记过户机构;
(八)转让、挂失、背书或过户栏目。
第十三条 管理人必须认购基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份额。基金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基金募集到其申请总额80%以上即可成立。发行费用计入基金成本。发行期满,未能成立的基金,由管理人向投资人退回所筹资金,并支付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管理人承担。基金清盘前,管理人持有基金券的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四条 基金券在管理人处或主管机关指定的机构办理过户。
第十五条 基金应设置专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投资者购买基金券视同认可基金章程。
投资者凭认购的基金券分享基金的收益;在清盘时,按持有基金份额领取被清资产;并以所认购的份额为限,为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为封闭式基金,在清盘前,不得增加或减少基金的份额。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在监管委员会的监督下,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管理人独立经营。
第十九条 管理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基金的报告;
(二)筹办成立基金的全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