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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琼银<1992>市管字第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筹集资金,加速海南房地产建设,活跃海南证券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海南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办理基金,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是基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基金

  第四条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投资者通过认购基金券聚积起来,并由管理人经营的长期投资资金。基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基金券,是记名式的表示投资人在基金中所享权益的证书。基金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基金券可以转让、抵押、馈赠或继承。
  第六条 由持有一定份额基金券的投资者组成监管委员会,监督管理人经营。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基金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八条 申请办理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金在一千万元以上;
  (二)近两年和申请前一季度业务、财务状况良好;
  (三)了解海南房产、地产经营情况;
  (四)熟悉证券市场各种投资技巧和行情;
  (五)有从事基金管理的专业人才;
  (六)有经营和管理基金的专门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办理基金的单位须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办理基金的报告;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三)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近二年和申请前一季度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基金章程;
  (五)基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六)基金募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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