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地产投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琼银<1992>市管字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促进海南房地产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投资券(以下简称投资券)是一种投资收益凭证。它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持有人凭以获取特定房地产为标的的投资收益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发行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具有房地产业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投资人,是指持有房地产投资券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 管理人,是指受投资人委托管理标的房地产的经营、销售,并向投资人分派投资收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是投资券的主管机关。发行投资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的投资券。
第二章 投资券的发行
第八条 投资券应以海南省内的房地产为投资标的。
第九条 企业发行投资券应至少提前一周公布发行章程或发行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发行投资券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申请发行投资券的报告;
(二)投资券的发行章程或发行办法;
(三)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同意发行投资券的文件;
(四)发行人、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之复印件;
(五)标的房地产的现状(期房的建设计划和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及效益预测报告;
(六)发行人和管理人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报表;
(七)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投资券的票面应载明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