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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产投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地产投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琼银<1992>市管字第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加快开发海南地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地产投资券,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产投资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行地产投资券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章 地产投资券

  第四条 地产投资券(以下简称投资券)是一种投资收益凭证。它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持有人凭以获取以特定地产为标的的投资收益的有价证券。
  发行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具有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法人。
  管理人,是指受投资人委托管理标的地产的金融信托机构。
  投资人,是指持有投资券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 投资券的票面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管理人的名称,住所;
  (二)投资券的票面额;
  (三)标的地产的名称;
  (四)期限;
  (五)收益支付方式;
  (六)投资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发行人,管理人的印记和法定代表的人鉴章;
  (八)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六条 投资券的票面格式应报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七条 投资券持有人享有投资券收益分配权,但无权参与标的地产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投资券持有人,对标的地产开发情况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投资券的管理

  第十条 投资券应以海南省内的地产为投资标的。
  第十一条 标的地产应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待开发的土地。
  第十二条 投资券发行企业应提前一周在《海南日报》公布发行章程或发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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