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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协商产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法定地址设立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或经理,下同)一人、副总经理(或副经理,下同)若干人。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具体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与股东会议的权力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因营私舞弊或失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若不称职,经董事会议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业务活动。其活动方式、成员组成、职权等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一章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工会组织是维护公司职工利益的代表,其组织形式、职能和活动办法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一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招收职工。招工应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违反合同时,公司有权解雇。
  第四十条 公司有权决定职工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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