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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实行约定股息,但只有企业盈利时方可支付。优先股可优先分得股息和公司解散后的剩余资产。
  优先股股东可以参加股东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优先股的发行范围和数额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第十五条 所有股东均以购买股票的方式参股。股东参股后不得退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票一律为记名股票,可以是单股股票,也可以是两股以上的复股股票。
  第十七条 发行股票须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发行股票的价格可以等于或高于其面值,但不得低于其面值。高于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收入应列入公积金。
  第十八条 股票可以买卖、捐赠、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
  第十九条 股票买卖的价格由当事人自主商定,可以高于或低于股票面值。股票买卖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应按省政府批准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认定的格式,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刷。

第三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分为法定大会、股东常会和临时会议。法定大会在公司成立后三个月之内召开,股东常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
  除另有规定外,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在会前三十天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股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有占股份总额(指普通股,本章下同)五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议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查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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