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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

  第九条 股东可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和各种有价证券等入股。
  第十条 股权设置:
  (一)国家股,是指原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家资金所折股份。根据国家规定,国家资金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2.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3.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4.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和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
  7.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所有取得的资产产权;
  8.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二)法人股,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团,以国家允许经营的财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
  (三)个人股,一是企业职工个人股,指职工持有的本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二是社会个人股,指社会公众以个人合法财产购买的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
  (四)外资股,是指中国境外的政府、法人和个人投资形成的股份。
  第十一条 原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新增股份不得超过原企业净资产的一倍。
  第十二条 公司对各类股东(指个人股东、集体企业股东、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东、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股东四类)拥有股份的多少和每一股东拥有股分的多少是否加以限制,以及限制的比例,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每股面值金额均应相同。以外币入股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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