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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股份制企业内部发行股票试行办法[失效]

  (六)经领导小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验证的财务报表;
  (七)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关于发行股票的协议;
  (八)企业内部发行股票的可行性报告;
  (九)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股票票面格式应按管理机关的规定设计,并在管理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条 股票发行原则上实行一手一票制,即每股的面值为一元,按不同公司的股票分别确定若干股为一手,每一手发出一张股票。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
  第十二条 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股票公司的名称、注册地;
  (二)标明普通股或优先股的字样;
  (三)每股面值、股数;
  (四)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
  (五)本次股票发行的数量及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记名股票股东名称或姓名;
  (八)发行股票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九)管理机关批准发行本次股票的文号及日期。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应委托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承销登记和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内部发行股票的购买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证书、居民身份证和印鉴办理认购股票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干部、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认购股票。
  第十六条 企业须按批准的内部发行股票数额发行,不得擅自增加。
  第十七条 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可在特定范围内转让、继承、抵押、捐赠。国家股和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股的处置,必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内部发行股票的转让、继承、抵押、捐赠,应到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受委托办理内部发行股票登记和过户手续,可按人民银行省分行和物价局批准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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