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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琼府[199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省经济运转正常,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了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物价上涨过快的矛盾。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趁财税、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出台之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对物价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加强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不涨,为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至6月底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检查时限为1993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和扩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在原价格之外另加增值税率而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行为。(二)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或服务收费,违反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在公路、铁路、水运、空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出售、办理票证实行强制保险的行为。(三)属于放开价格的商品不执行最高限价,缺斤少两、掺杂冒假、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四)违反国家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行为。(六)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同时要注意检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了的收费项目,对仍继续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4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报阶段。省政府已定于3月25日召开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各市、县也要相应召开动员大会,领导亲自部署,及时组织大检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各项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出来的问题要如实填报省物价局下发的《自查报告表》,各主管部门要帮助、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从4月16日开始至6月底,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阶段。各级物价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并责成其提出整改措施,帮助他们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检查情况,制定海南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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