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7日)停止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放开我省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1994]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扩大我省对外开放,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开经营,运用竞争机制,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开我省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方位分层次放开我省进出口贸易,对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企业实施三个层次的管理:
(一)在岛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进一步放开我省的进出口经营业务,并积极推行进出口代理制。凡在省内注册的企业,在按规定完成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之后,可通过专业报关行代理进出口报关,也可在省内各口岸从事各类非国家限定经营商品和配额、许可证商品的进出口业务。该类企业严格限于在省内从事进出口业务。本着自愿的原则,该类企业在向省商业贸易厅申领或补领出口计划后,可享受出口退税。
(二)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正式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对从事岛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凡在省内从事出口业务年出口金额超过150万美元者,凭出口报关单、省内银行结汇单等证明,由省商业贸易厅正式授予进出口经营权。具体手续由企业申请,省商业贸易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类企业可到岛外各口岸从事非国家指定公司经营商品的出口。同时享有出口退税和申领许可证、计划列名商品计划、主动配额等权利。
(三)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批准享有全国经营权和全国报关权的企业
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凡年出口创汇超过1000万美元者,省商业贸易厅将负责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推荐申报全国经营权和全国报关权。取得全国经营权和全国报关权的企业可在大陆各省和各口岸从事进口和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