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符合
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为海南省内的单位。
(三)有确定的与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和编辑方针;
(四)有明确的名称,报纸、期刊有明确的版面、栏目内容、刊期、开张、版(页)数和发行范围及发行方式;
(五)有健全的编辑部门,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总(主)编、编辑(记者)和出版、经营管理人员;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及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办出版单位的一般程序;
(一)申办图书、报纸、社会科学类期刊和音像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再由主管部门向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申办自然科学类期刊,由其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共同审核后,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上报国家科委,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审批,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
(三)申办非正式报纸、期刊,由其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自然科学类同时须经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领取省内非正式报纸、期刊准印证。
(四)两个以上单位合办出版单位,须确定一个为主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由为主的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五)申办中外合办或与港、澳、台地区合办出版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六)经批准取得出版(刊、版)号后,凭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到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再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图书、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出版范围和主办单位,报纸、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刊期、开张、文种、发行范围或停业、停刊,须按本章第五、六条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其他登记项目的变动,由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同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禁止擅自变更登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