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印制、发行彩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印刷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彩票发行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拒绝、阻碍彩票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彩票发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对彩票集资收入免收各项规费。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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