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保障彩票发行工作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彩票有关的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彩票是人民政府集资兴办公益事业的一种手段。彩票集资收入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海南省的彩票发行权属于海南省人民政府。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行彩票。
本省每年发行彩票的集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全省的彩票管理工作,授权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彩票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六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草拟有关彩票发行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我省彩票发行规则,合理安排、使用、管理发行彩票所筹集的公共建设基金。
第七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省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本省彩票的印制、发行、销售,并组织及时上缴公共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