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刘剑锋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管理是指对从事城乡道路货运、公路客运(含旅游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汽车摩托车维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运输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军队、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内部道路运输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向社会开放并进行营业性业务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道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人多种经济形式的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 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培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