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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失效]

  (二)非法占用荒山荒地的,由占地者与被占地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土地借用期限,期满归还;或由被占地单位给占地者补偿青苗费后收回土地;或由被占地单位发包给占地者承包,或由当事双方联营。
  (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自用的,经查实,确无宅基地而又不超过建房用地标准且不违反违设规划的,可酌情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由其使用;占地建房出售他人的,没收非法所得,并限期拆除或将地上附属物折价卖给被占地单位。
  第十八条 国营农、林、牧、渔、盐场及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无偿占用或擅自占用水旱田的,按当时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产品价格,一次性给予年产值二到四倍的占用期间补偿,并退回其占用土地。不能退回的,按当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
  (二)占用坡地、园地、山地及其他土地,已种上短期作物的,在作物收获后归还;种多年生作物或林木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以同质同量的土地或数量较多的差地抵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采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该土地入股与占地者联营等办法解决。
  第十九条 军队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一)下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军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提出补偿要求:
  1、军队已依法征用的土地;
  2、《六十条》公布前,军队一直使用的土地(含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给军队使用的土地;
  4、经当地人民政府(含乡、镇人民政府)与军队双方协商同意,由军队围海、围湖、垦荒并由军队一直使用的土地;
  5、一九八八年军队开展土地详查时,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军队用地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二)军队未使用的敌伪机场的土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1、除土地改革时政府已给农民颁发土地证的地属集体所有外,其余均为国有;
  2、在国有土地中,机场原在设施尚较完整并由军队继续管理或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军队;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拨给国营林场并已营造林木或作其他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营林场;已依法批准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房者,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三)军队其他土地使用权确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接收或交换的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参照本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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