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擅自演出未经审查批准节目的;
(八)歌舞厅、卡扣OK厅、音乐茶座动态噪声超过90分贝的;
(九)歌舞厅灯光照度低于4勒克斯,卡拉OK、音乐茶座灯光照度低于6勒克斯的;
(十)歌舞厅向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开放的,或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场所非法定假日向中小学生开放的;
(十一)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未佩带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收费超出核定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新闻出版、文化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没收违禁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由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扣缴或吊销《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罚。
(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未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未持《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而进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扣缴《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营业执照》;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或文化娱乐机具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活动的;
(三)经营走私入境的音像制品或电子游戏机电路板的;
(四)制作、翻印、复制、销售、出租、播放反动、淫秽出版物或音像制品的;
(五)违反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安全规定的;
(六)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执行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