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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五条 开办营业性业余文化艺术培训活动,在省内招生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省外招生的,须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可向文化娱乐活动经营者收取管理费,用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管理费标准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标志,着装整洁,文明服务。进入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严禁起哄、斗殴和闹事。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八条 对遵守本规定,依法经营,为繁荣文化市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作出显著成绩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坚决抵制、检举揭发有功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禁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扣缴或吊销《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海南省营业演出许可证》。以上处罚可以并罚。
  (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出售《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海南省营业演出许可证》的;
  (二)录像放映点承包或变相承包经营的;
  (三)制作、翻印、复制、销售、出租、播放非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不听劝阻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禁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扣缴或吊销《海南省文化市场许可证》、《海南省营业演出许可证》。以上处罚可以并罚。
  (一)设置没有透明门窗的封闭式包厢的;
  (二)雇用舞伴和设陪酒、陪坐的;
  (三)擅自邀请港、澳、台或外国艺员,省外乐队和演唱、演奏人员或时装、健美表演队在音乐茶座、歌舞厅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四)聘用未获得演唱、演奏资格人员的;
  (五)易地进行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的;
  (六)私自组台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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