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音乐茶座、歌舞厅、卡拉OK厅不准设置没有透明门窗的封闭式包厢;不准设舞伴和陪酒、陪坐;不准穿着比基尼服式演唱、伴舞;不准跳熄灯舞和其他色情舞蹈。禁止演播反动、淫秽、色情和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歌(乐)曲与图像。
(七)音乐茶座、歌舞厅不得聘用未经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获得演唱、演奏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娱(游)乐场(室)经营活动管理
(一)娱(游)乐场(室)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或文化娱乐机具进行赌博。
(二)开办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场所,不得影响市容、交通。在距中小学校门前200米以内,不得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点。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准向中小学生开放。
(三)在市区或县城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房屋建筑必须坚固安全,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卫生和消防设施。
(四)经营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不准退币、退分或兑换现钞。游戏中奖可继续上机游戏,也可获得所在宾馆、酒店、游乐场内部流通消费的奖券。内部奖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社会上流通或兑换现钞。
(五)电子游戏机的荧屏图像必须健康有益。禁止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图像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
第二十三条 演出经营活动管理
(一)社会办文艺演出团体(含时装、健美表演队,下同)和民间剧团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须报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海南省营业演出许可证》,方准营业。在省内易地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经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营业性临时组台演出(含时装、健美表演,下同),由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社会办文艺演出团体和民间剧团到省外进行营业性演出,须经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演职人员,参加营业性临时组台演出或被外聘参加各种营业性演出,应当持所在单位的批准证件。
(五)文艺演出团体演出的节目,由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节目,不得演出。
第二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比赛、表演、展销活动,国际性、全国性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文化部审批。